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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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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EN
第 7 條
申請訴訟補助,至遲應於第八條所定各該程序終結後三十日內為之。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
EN
第 8 條
訴訟補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一審級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但經審核認有正當理由者,共同申請者,律師費得增至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保全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四、督促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
五、強制執行程序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項補助時,得扣除同一案件已獲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補助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