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EN
第三條至前條應檢附之文件、資料有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特定物品檢疫物輸入核准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 EN
輸入前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
二、實驗、研究、教學、展覽、依法寄存或符合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目的使用之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定有使用目的、使用方式、使用後之處理方式及使用期間。有使用特定物品本體或其所生產、繁殖或分離之其他物品(以下簡稱衍生物),應於計畫中敘明。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之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輸入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名稱、數量、來源、基本資料。
二、產製不具傳播有害生物風險物品之流程,使用期間及產出物品之用途。
三、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括隔離處所地址、位置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輸入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特定物品,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擬輸入之特定物品完整學名、商品名稱、生產者名稱與地址及輸出國。
二、使用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使用目的、對象、方式、使用區域及使用期間。
三、限於設施內使用者,應另檢附使用期間之隔離管制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設施之地址或地號、位置或地理位置圖、相關設施平面圖與避免特定物品或其衍生物及有害生物逸散之安全隔離設施、方法。
四、國內、國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包裝方法。
五、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輸入前條規定特定物品者,輸入人應先檢附下列風險評估所需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風險評估通過後,始得依前條規定申請輸入:
一、基本資料:商品名稱、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之學名、國外製造工廠名稱及地址、使用方法及範圍、使用期間之管理措施等。
二、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之生物學資料:包括生活史、移動能力、滯育或休眠特性、競爭性、寄主範圍、雜交特性、天敵或寄生物、疫情資料。
三、運輸時使用之包裝及其內容物。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前項風險評估時,得參考國際植物防疫檢疫措施標準(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s)等相關國際標準,對其外來入侵風險、可能隨其引進有害生物風險及風險管理措施進行評估。
風險評估期間,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輸入人或由輸入人洽輸出國官方提供補充資料,或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實地查證所需費用由輸入人負擔,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一項規定風險評估通過可供田間授粉或生物防治之授粉昆蟲或生物防治體,植物檢疫機關應公布於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