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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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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輸出動物用藥品者,應按其品名逐批填具輸出動物用藥品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輸出證明書,始得辦理輸出手續。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24 條
經核准製造之動物用藥品,如輸出國外時,應於輸出前由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