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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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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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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EN
第 7 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第 45 條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