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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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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 7 條
農民依本條例第十條申請調整提繳比率,應填具申請書向農會提出,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填具申報表通知勞保局。同月份申請次數,以一次為限。
前項通知,以農會通知勞保局之日為準;郵寄者,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10 條
農民得於每年五月或十一月向農會提出申請調整提繳比率,並由農會於受理申請當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其調整自通知之次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