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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投保單位審查農民參加本職災保險,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農民:
(一)強制申請者:審查小組依其申請參加本保險之資格審查結果,認定其本職災保險資格。
(二)前目以外之農民:準用農保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
二、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農民:準用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
前項審查得免辦理現地勘查。但投保單位認有必要者,亦得辦理現地勘查。
以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應於審查小組會議列席說明。必要時,得請中央主管機關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農糧署各區分署或茶及飲料作物改良場列席協助審查。申請人未列席或經審查小組審查不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者,不予加保。
農會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保險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但有第三條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農會辦理以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但書規定資格條件加保者之現地勘查時,應另會同農地所在地之農業改良場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辦理。
(二)現地勘查時應就下列事項,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1.申請人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及面積。
2.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是否具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並有維護管理之事實。
3.申請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其審查會議紀錄及名冊應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農民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農民經農會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通知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無故不到場者,亦同。
審查小組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查不予通過: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加保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檢具之銷售農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憑證顯不合理,或與從事農業生產以謀取生計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四、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不具合理之栽培密度及規模,或不具維護管理之事實。
五、不具從事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勞工保險局抽查農會辦理農民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會同辦理。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農會主辦股部應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彙齊,登錄於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再就相關法令規定與個案事實條件,先行書面查核,述明具體意見後,依下列規定辦理現地勘查。但有附件一所定客觀證明文件之一者,得免辦理現地勘查:
(一)現地勘查由農會會同申請人及農地坐落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必要時,得請地政單位協助。
(二)現地勘查時應就下列事項,填寫現地勘查紀錄表(如附件三),提供審查小組審查:
1.申請人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及面積。
2.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是否具合理之栽培密度、規模,並有維護管理之事實。
3.申請人是否具有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二、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審查小組成員如發現申請人申請表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三、審查小組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中央農業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其審查會議紀錄及名冊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正本則留存農會供編造加保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本保險,應陪同農會辦理前項第一款之現地勘查,無故不到場者,農會得不受理其申請。農業工作者經農會依前項第二款規定通知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無故不到場者,亦同。
審查小組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審查不予通過: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二、加保資格條件未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檢具之銷售農、林、畜產品或購買農、林、畜業生產資材憑證顯不合理,或與從事農業生產以謀取生計之必要性顯不相當。
四、從事農業生產之作物不具合理之栽培密度及規模,或不具維護管理之事實。
五、不具從事農業生產技術能力。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一項第三款農會所送資料,檢視農會審查個別被保險人之資格及決議是否符合規定,審查小組之決議有違反法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農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撤銷其決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抽查作業要點,並依該要點規定,每年定期抽查轄內各農會辦理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審查之情形,並通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得會同辦理。其抽查作業要點及抽查結果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備查。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試辦辦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 )
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以下簡稱農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
一、農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被保險人。但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申請參加本保險者,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之二規定,視為一併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以下簡稱強制申請者)。
二、前款以外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被保險人,且已領取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被保險人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尚未依戶籍法規定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前,不受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限制。
三、前二款以外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且以區域性從事農業生產工作之國民。
前項第二款被保險人,應符合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農業工作者健保審查辦法)第二條規定。
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於喪失本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資格退保時,本職災保險亦同時退保。
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參加本職災保險者,須未參加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已參加本職災保險者,再參加前開保險時,應自本職災保險退保。
以第一項第三款資格申請參加本職災保險者,以未具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資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