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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農業金庫獨立授信審議委員,除違反前二條情事者外,其任期為兩年,期滿得續聘之。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行使職務時,應維持其獨立性,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擔任農業金庫之受僱人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二、為前款所列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三、持有農業金庫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法人股東之理事、監事或受僱人。
四、擔任與農業金庫有授信往來或農業金庫購買其所發行、保證或承兌之公司債、短期票券之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五、為農業金庫或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商務、法律等服務、諮詢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團體之負責人、合夥人、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
農業金庫獨立監察人及授信審議委員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並保持超然獨立之公正態度,對於行使職務所獲取之資料應予保密。
違反前項規定情節重大者,農業金庫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