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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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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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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於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指定公告前已飼養禁止輸入、飼養之動物者,飼主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