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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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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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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畜牧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畜牧場分場之飼養規模達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指定之飼養規模者,應另申請畜牧場登記。
畜牧法
(民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
EN
第 4 條
飼養家畜、家禽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飼養規模以上者,應申請畜牧場登記。
飼養同一種類之家畜或家禽,使用共同之水表、電表、排水口或同一圍籬(牆)內者,應合併計算其飼養規模。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指定家畜或家禽時,應同時指定其有關第一項之飼養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