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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營者得檢具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作業許可,不受前條申請程序及期限規定之限制:
一、經營者變更。
二、租用他人漁船並取得漁業證照。
三、新船建造完成後取得漁業證照。
四、依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核准休業,休業終了復業。
五、換發漁業證照。
六、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完畢,或罰鍰繳納完畢。
七、取得當年度作業許可之運搬船,申請增加作業洋區。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漁業經營經核准後,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核准:
一、自核准之日起,無正當理由逾一年不從事漁業,或經營後未經核准繼續休業逾二年者。
二、以中華民國人身分申准經營漁業之漁業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漁業經營之核准,因申請人以詐術或不正當方法取得者。
漁業人經營漁業後,非經敘明正當理由,申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休業達一年以上,並應於休業終了復業時,申報主管機關備案;未經申報者,視為未復業。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 EN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各漁區之作業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下列彩色船舶照片及其電子檔;照片應能清楚辨識中英文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其尺寸不得小於十二公分乘以七公分:
(一)呈現右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二)呈現左船舷之完整全長及結構特徵之照片一張。
(三)直接從船後方拍攝船艉之照片一張。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
魷釣漁船經營者填具前項申請書時,應依第四條規定選擇其作業漁區,作業漁區可複選。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前條規定之文件,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魷魚暨秋刀魚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魷秋公會)登記,由魷秋公會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