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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前條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決議之內容應作成會議紀錄。但會議過程不對外公開。
董事遴選小組開會時,得請該長照機構法人檢送三年內董事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單;必要時,得邀請該法人相關人員、董事或被推薦之董事候選人,列席說明。
董事遴選小組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就會議事項知悉或持有他人之資訊者,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
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長照機構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長照機構法人屬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者,該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長期照顧、社會福利、醫事、法學、財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以捐助財產代替出資者,其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主要出資人。
前項董事遴選小組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