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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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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與醫療機構訂定之醫療服務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醫事照護服務需要之轉介機制。
二、醫事照護服務之電話或網路諮詢機制。
三、醫師及其他醫事人員之支援機制。
四、其他與醫事照護服務相關之事項。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33 條
機構住宿式服務類之長照機構,應與能及時接受轉介或提供必要醫療服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