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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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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工生殖資料通報及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機構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檢查及評估後,應於完成日起十四日內填報生殖細胞捐贈人健康檢查及評估通報表(附表二)。
人工生殖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
EN
第 7 條
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或接受捐贈生殖細胞前,應就受術夫妻或捐贈人為下列之檢查及評估:
一、一般心理及生理狀況。
二、家族疾病史,包括本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遺傳性疾病紀錄。
三、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或傳染性疾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之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