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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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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第 7 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公益團體,應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依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其服務範圍,限於第二條第五款所定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 )
第 2 條
受指定提供戒菸服務之醫事機構(以下稱指定機構),應為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健保特約機構),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以下稱戒菸補助計畫)辦理。其服務範圍如下:
一、診療、衛生教育指導。
二、開立戒菸輔助用藥處方、調劑。
三、給予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四、個案管理。
五、戒菸之教育訓練或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