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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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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第 7 條
收容對象於矯正機關內門診就醫,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基層醫療單位層級計收。
收容對象戒護移送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門診或急診就醫者,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轉診或急診規定計收。
收容對象住院,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計收。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7 條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
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