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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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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EN
第 7 條
欠費分期繳納之期限不得逾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請求權時效。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131 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