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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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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已依第四條規定期限申報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報文件之日起,依下列期限暫付:
一、電子資料申報者:十五日內。
二、書面申報者:三十日內。
採電子資料網路申報者,以保險人收到傳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之日期為暫付期限起算日期。但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保險人之日期較電子傳送日逾五日者(不含例假日),以書面醫療費用申報表單送達之日算起。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
第 4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之醫療服務案件費用申報,應於次月二十日前為之。採電子資料申報者,得分一日至十五日及十六日至月底兩段為之。採網路或電磁紀錄申報者,並應於次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檢送醫療費用申報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