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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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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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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EN
第 7 條
感染者遭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有關就學、就業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向各該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負責人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前項申訴有遲延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感染者或其所居住之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遭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安養、居住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申訴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就前二項申訴之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4 條
感染者之人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相關權益保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感染者所從事之工作,為避免其傳染於人,得予必要之執業執行規範。
非經感染者同意,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