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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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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EN
第 7 條
依本辦法補助之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驗及藥物,其處方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五條第三項補助之支付基準如下: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三、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支付品項及價格。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5 條
感染者至指定醫事機構檢驗或就醫時,應繳驗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效期內之居留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二、服務卡。
指定醫事機構查核前項資格文件,認有逾期或不符本辦法規定者,應不予受理。
指定醫事機構應於感染者檢驗或就醫後,檢具感染者之檢驗、檢查報告及相關資料,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