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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EN
請求權人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助費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其服務單位核轉:
一、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傷病:
(一)醫院出具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單位出具係因執行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主管機關確認罹患第五類傳染病報告。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身心障礙:
(一)前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
三、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致死亡: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
四、子女教育費用: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身心障礙證明或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第五類傳染病之證明文件。
(三)學生證影本及繳費單據。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指公、私立醫療機構、警察或消防機關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之人員或受委託之自然人,因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感染第五類傳染病造成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前項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之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感染第五類傳染病者,得不予補助。
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發生醫療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情事,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準用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