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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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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EN
第 7 條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新生及嬰幼兒於入學、托育時,其法定代理人應提出符合前條時程及項目之預防接種紀錄供查。
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對於未按期接受預防接種之新生及嬰幼兒,應造冊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協助完成補行接種,並視需要連繫當地教育或社政主管機關配合辦理。
預防接種作業與兒童預防接種紀錄檢查及補行接種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幼兒園、托嬰中心學童及嬰幼兒應完成之疫苗接種項目及時程,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