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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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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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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前條複審案,得組成審議小組召開會議,就產品之安全性、保健功效、包裝、標籤及說明書,予以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實地查核。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
EN
第 6 條
第二條申請經初審通過者,得申請複審。
前項複審,應於收受初審通過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填具申請書及繳納複審費用,並依初審意見,檢送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屆期未繳納複審審查費或未檢送文件、資料者,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