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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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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維修,指將醫療器材故障、損壞或劣化部分,予以修護,或以拆解方式進行醫療器材檢查之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一、產品髒污之清潔。
二、依原廠手冊,對產品進行功能測試、點檢相關配件、更換耗材或其他自主之保養。
三、瑕疵品整機之更換。
四、產品之校正。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1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指經營醫療器材之批發、零售、輸入、輸出、租賃或維修之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