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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施行細則 EN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教育及宣導,應每年訂定計畫,據以辦理。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協調時,得經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之同意,將必要之資料,提供相關機關(構)參考。病人欠缺意思能力,經輔助人同意者,亦同。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14 日 ) EN
主管機關應辦理罕見疾病之教育及宣導,並由機關、學校、團體及大眾傳播媒體協助進行。
主管機關於罕見疾病病人就學、就業或就養時,應協調相關機關(構)協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