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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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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第 7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稱使用,係指依標籤或仿單刊載之用法,作正常合理之使用者。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3 條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四、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