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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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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民眾自主通報辦法
第 7 條
民眾通報之醫療事故事件,經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通報者,醫療機構應另向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說明其處理方式,供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作為回復民眾之參考。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34 條
醫療機構應就重大醫療事故,分析其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並通報主管機關。
前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程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重大醫療事故通報、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亦不得採為相關行政處分之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