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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獎勵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或獎牌。
三、補助設施或設備。
四、其他適當之方式。
精神衛生機構團體獎勵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 )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精神衛生相關機構或團體(以下稱精神衛生機構團體)年度獎勵計畫並公告之。
前項獎勵計畫內容如下:
一、獎勵區域、獎勵對象。
二、獎勵項目。
三、獎勵方式、獎金金額。
四、受理審查機關。
五、申請期限。
六、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