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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EN
非領有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證書者,不得使用牙體技術師、牙體技術生名稱。
牙體技術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