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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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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緊急醫療救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救護車設置機(關)構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費憑證。
緊急醫療救護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
EN
第 20 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