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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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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檢附之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評鑑。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實地評鑑,並提出評鑑報告:
一、CNS 17065或ISO/IEC 17065標準。
二、主管機關公告之資通設備相關技術規範或國家標準之規定。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實地評鑑相關之事項。
經實地評鑑有不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列舉不符合事項,並通知其限期改善。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並提出改善報告,屆期未完成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關鍵電信基礎設施資通設備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
EN
第 6 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資通設備驗證機構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取得之CNS 17065或ISO/IEC 17065證書影本。
四、驗證人員符合前條第二項資格之基本資料。
五、驗證部門組織架構圖與功能說明表。
六、驗證部門品質手冊。
七、驗證部門品質文件一覽表。
八、擬申請驗證之資通設備審驗作業程序。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前項申請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