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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N
主管機關應於申請人繳納調處費用後,由主管機關首長就主管機關委員指派一人擔任調處委員,成立爭議調處會(以下簡稱調處會),處理調處案。
主管機關得視案件繁複程度,於前條學者專家名單內,另聘兩人協同調處,其職權與調處委員相同。
調處委員均為無給職,但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支付調處委員出席費、交通費及審查費。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 EN
主管機關為辦理重大爭議之調處,應建立學者專家名單,並公告之。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熟悉通訊事務者,主管機關得將其列入學者專家名單:
一、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二、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商務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
三、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五年以上者。
四、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並在該特殊領域服務五年以上。
第一項學者專家名單之性別比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情況,不定期更新學者專家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