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EN
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符合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予獎勵,其獎勵方式如下:
一、頒給獎狀、獎牌或獎座。
二、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主管機關另得函請其他行政院所屬機關予以實質獎勵。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
(民國 105 年 09 月 02 日 )
EN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事業機構,指其經營之業務經主管機關許可或特許之機構;所稱關係企業,指事業機構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且投資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關係企業之他公司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事業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合併計算定額進用人數時,應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認定其關係企業後,再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合併計算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第 4 條
事業機構及其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關係企業,僱用或預定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合併計算達三人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予以輔導及獎勵。
前項證明文件指已僱用之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勞保投保證明及僱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