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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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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 7 條
本業務開放使用之頻段如下:
一、A頻段:一八八五至一八九五兆赫。
二、B1頻段:一八九五至一九○○兆赫及一九七五至一九八○兆赫。
三、B2頻段:一九○○至一九○五兆赫及一九八○至一九八五兆赫。
四、C頻段:一九○五至一九一五兆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頻段,各僅限一家經營者使用。
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依第六條規定申請特許經營者,得按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頻段擇一提出申請。
廢
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
EN
第 5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特許案件,除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外,依下列二階段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依規定審查申請人之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資格與條件。
二、第二階段: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者(以下簡稱競標者),依規定參加競標,得標者依規定繳交履行保證金後,由主管機關發給籌設同意書。
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一階段之審查作業;經第一階段審查合格達一件(含)以上者,應辦理第二階段之競標作業。
第 6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