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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EN
本辦法所稱檢驗報告應由檢驗機構出具。
前項檢驗機構未能提供器材之檢驗服務時,申請審驗證明者得檢附由他國認證組織認可之測試實驗室出具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測試報告。
前項他國認證組織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未能提供器材之檢驗服務時,申請者得檢附由製造商出具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測試報告。
第一項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
二、檢驗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檢驗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頁上之識別。
四、器材名稱、廠牌及型號。
五、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及配件照片),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六、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
七、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八、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
九、測試數據(含掃瞄圖)及判定結果。
十、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第二項及第三項測試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各款:
一、申請者名稱及地址。
二、認證組織名稱及認證編號。但製造商出具之測試報告免附。
三、測試實驗室名稱及地址。
四、測試報告之唯一識別,與每一頁上之識別。
五、器材名稱、廠牌及型號。
六、器材樣品 4 x 6 吋以上之彩色照片或圖片(產品六面照、配件照片及射頻單體正、反面),其廠牌、型號及電路板主要元件須清晰可辨讀。
七、測試接續圖及說明;如須由申請者提供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特殊測試軟體始能完成測試者,應敘明該特殊治具、特殊測試點及測試軟體名稱。
八、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型號、儀器校正日期及其有效期限。
九、適用之技術規範所定之檢驗項目與標準。
十、測試數據(含掃瞄圖)及判定結果。
十一、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檢驗報告須經檢驗機構相關人員簽署;測試報告須經測試實驗室或製造商相關人員簽署。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 EN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符合本會所定技術規範;本會尚未訂定技術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