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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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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前條分析報告內容,專業機構應就下列情形分析汽車安全性:
一、未具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與健康者。
二、違反汽車安全相關法令規定者。
三、同一批號汽車經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或國外政府、廠商宣布召回或發布警告通知者。
四、其他安全瑕疵,足以影響行車安全者。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6 條
專業機構接獲汽車安全性申訴案件通報資料後,應予登錄、彙整及判斷分析,並適時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專業機構提出分析報告前,應通知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供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