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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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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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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
第 7 條
汽車駕駛人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參加扣抵違規點數講習,由受理申請機關開立講習通知單,通知講習時間、地點及繳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3 條
汽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依規定處罰外,經當場舉發者,並得依對行車秩序及交通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一點至三點。
前項情形,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違規點數。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每達十二點者,吊扣駕駛執照二個月;二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經記違規點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於一年內記違規點數達六點者,得申請自費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完成講習後,扣抵違規點數二點;其扣抵,自記違規點數達六點之日起算,一年內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