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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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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執行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所需鐵路基礎設施及車輛之建設重置購置維修經費辦法
第 7 條
臺鐵公司依本辦法申請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之經費,不得再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入申請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1 條
臺鐵公司因配合政府政策任務所造成之營運虧損,由政府負責補貼之。
前項補貼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