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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申請參加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最近三年無駕駛執照受撤銷、依本法第六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或本規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廢止之情事。
三、完成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第十七條規定之專業訓練時數,並經鐵路機構實施技能檢定合格。
四、經體格檢查及適性檢查合格。
前項技能檢定及體格檢查應為申請駕駛人員檢定前一年內實施之合格紀錄。
鐵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鐵路機構或專用鐵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核定期限開工、竣工。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報告而未報告。
三、違反第三十四條或第四十四條準用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聘僱外籍員工。
四、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六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依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六第三項規定,經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第四十條第四項或第五項或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六、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
七、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
八、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未將遲延賠償基準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
九、違反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公告或未依公告實施運價或雜費。
十、違反第四十七條之一規定,未經核定、未經公告或未依核定、未依公告收取費用。
十一、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六十四條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五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未蒐集資料、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或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未提出安全管理報告或未有效保存營運列車之行車運轉、列車監控及維修保養之紀錄。
十二、違反第六十三條規定,未依主管機關指定之金額投保責任保險。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加重其罰鍰至前項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立案。
地方營、民營或專用鐵路機構受停止營運或廢止立案處分時,交通部鐵道局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
新進行車人員於技能檢定前,應經鐵路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專業訓練;其最低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員操作該類執照許可操作之不同車輛種類前,亦同。
新進高速鐵路旅客列車駕駛人員所需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一千小時。
第一項各車輛種類可操作之車輛型式,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參加檢定者,交通部鐵道局應取消其檢定資格;如已核發駕駛執照者,應撤銷其駕駛執照。
駕駛人員取得駕駛執照後,如有施用毒品情形,交通部鐵道局應廢止其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