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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數位發展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本部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前項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無法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本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每年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以現場稽核方式,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
本部為辦理前項稽核,應訂定稽核計畫,包括稽核之依據與目的、期間、稽核小組組成方式、保密義務、稽核方式、項目及基準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本部決定前項稽核之項目及基準時,應綜合考量我國資通安全政策、國內外資通安全趨勢、過往稽核成效及稽核資源相關因素。
本部依第一項規定擇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受稽核者)時,應綜合考量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資通安全事件發生之頻率與程度、資通安全演練之結果、歷年受本部稽核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資通安全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