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緊急應變基本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綜合概述。
二、緊急應變組織及任務。
三、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之重點事項。
四、平時整備措施。
五、緊急應變計畫演習。
六、事故通報及動員應變。
七、緊急應變組織任務解除及復原作業。
八、緊急應變計畫業務管考。
九、其他有關緊急應變事項。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之內容,應包括應變措施及復原措施之干預基準。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各指定之機關訂定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緊急應變基本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訂定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應訂定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
前二項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計畫,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