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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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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 7 條
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於登載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公眾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入為委託人者,應以信託契約為之,並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信託法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71 條
法人為增進公共利益,得經決議對外宣言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並邀公眾加入為委託人。
前項信託於對公眾宣言前,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第一項信託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依該法人之決議及宣言內容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