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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招商獎勵人應依下列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撥付各期招商獎勵金,除有正當理由外,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放棄請領:
一、第一期:前條第二項通知送達後三十日內,檢具應備文件(附件三)向主管機關請領招商獎勵金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期:招商獎勵人與廠商完成簽約,於其發函通知廠商簽約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應備文件(附件三)向主管機關請領招商獎勵金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三、第三期:廠商取得地熱能發電設備電業執照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應備文件(附件三)向主管機關請領招商獎勵金之餘額,經主管機關核實後撥付。
前項各款應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主管機關得通知招商獎勵人限期提出書面說明、到場說明或進行其他必要程序。
招商獎勵金為實支實付,招商計畫執行結束時,如有剩餘,應全數返還主管機關。
招商獎勵人請領之招商獎勵金,應納入其年度預算。

地熱能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8 日 )
主管機關審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申請,應包括下列審查項目:
一、招商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編列合理性。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招商計畫預期效益。
經主管機關核准招商計畫及招商獎勵金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於通知送達後取得招商獎勵人之資格。
招商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不得變更。但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經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准變更者,不在此限。
招商獎勵人應於第二項通知送達後起四年內,完成招商計畫之執行。
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而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者,得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次數以一次為限,展延期限不得逾一年,但有特殊情形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招商獎勵人有正當理由未能繼續執行招商計畫時,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終止執行。主管機關同意終止執行時,應廢止其招商獎勵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