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
發電業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提報經會計師核閱之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及佐證資料,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審查;惟發電業前一年度純益未達提撥門檻,且過去年度純益提撥之數額已運用完畢時,當年度即無須提報。
前項純益提撥數額與運用報告,應敘明各年度純益提撥數額及其運用情形,包含:
一、發電業年度純益提撥報表。
二、歷年純益提撥與運用明細項目及餘額。
三、歷年純益提撥作為加強機組運轉維護、投資降低污染排放設備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四、歷年純益提撥投資再生能源發展之支出總額、明細項目及運用說明。
五、未來五年純益提撥數額運用之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