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輸配電業應提供其所需之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
輸配電業因提供前項輔助服務及電力調度,得向再生能源發電業收取費用。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直接供電(以下簡稱直供)如下:
一、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二、獨立型直供:用戶僅由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而未與電力網聯結者。
三、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者。
單一用戶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再生能源發電業直接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