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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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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EN
第 7 條
再生水經營業為維持連續足夠之水壓及水量予用戶使用,得依用戶水量、配水管徑大小、基本營運維持需要,訂定各口徑基本費,並依第二條計算公式,按實際用水量採分段(級)費率計收水費。
再生水經營業收取再生水費計算公式準則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
EN
第 2 條
再生水費計算公式如下:平均單位再生水費(新臺幣元/立方公尺)=(開發營運成本+合理利潤+各項賦稅)(新臺幣元)/售水量(立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