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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使用公、私有土地,其第五條第一款之土地補償費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點五倍,按施工開始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權人。
自來水工程使用土地爭議補償裁量準則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
本準則之補償費包括下列各款:
一、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土地補償費。
二、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應支付之地上物補償費。
三、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土地之費用。
四、因工程需要臨時使用或因設置臨時取水工程需要,所需支付之臨時使用之地上物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