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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跨河建造物機關(構)應依前條會勘結論完成相關設計圖說,送當地河川
管理機關;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經審查符合勘定原則者,應即通知跨河建造
物機關(構)辦理主體工程之施工。
當地河川管理機關認跨河建造物機關(構)依前項規定所提之設計與會勘
結論不符者,應先邀集交通主管機關、相關學者專家,召開審查會議審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