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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驗證機關得於現場評鑑作業前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經通知補正未於一個月內補正。
二、無法於受理後六個月內配合現場評鑑者。但有正當理由,得向驗證機
關申請延展一次,其延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