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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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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許可證書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發照日起算;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原申請人得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第四條各款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延展,經審查符合者,換發許可證書。
前項換發許可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許可證書屆滿次日起算三年。但於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個月內申請換發,且未能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內完成換發者,其有效期間自發照日起算三年。
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EN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
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
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以影本檢附者,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度量衡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