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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 EN
廠商應於接獲前條第三項現場評鑑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配合評鑑,無法配合者,得備具正當理由向評鑑單位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三個月為限;屆期仍無法配合者,經評鑑單位通知標準局後,標準局應駁回申請。
廠商申請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標準局應通知於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符合規定者,標準局應以書面通知廠商正式受理。
標準局受理後,交由評鑑單位辦理書面審查;審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評鑑單位應通知廠商於一個月內改正;未於一個月內改正或經改正仍不符合者,由標準局以書面通知駁回申請。
前項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評鑑單位應以書面通知廠商配合現場評鑑作業。